(2016)苏1302执5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裴昌利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5771号之一被执行人:裴昌利,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与裴昌利信用卡诈骗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裴昌利名下车牌为苏N×××××、苏N×××××号车辆,但未能扣押到位,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耀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