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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5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裴昌利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5771号之一被执行人:裴昌利,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与裴昌利信用卡诈骗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裴昌利名下车牌为苏N×××××、苏N×××××号车辆,但未能扣押到位,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耀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