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3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鞠海清、郑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海清,郑雨平,尤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3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鞠海清,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郑雨平,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尤文英(系被执行人郑雨平之妻),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鞠海清与被执行人郑雨平、尤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郑雨平、尤文英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2017年5月19日本院查询尤文英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查封该房产,经查原产权人尤文英已于2011年8月3日将该房屋产权转卖过户至权利人陈亮名下,鉴于原县房管所房屋登记系统未及时更新,造成系统信息出错,导致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房屋查档《房屋登记信息证明》有误,该房屋实际权利人为陈亮,现该房产于2017年5月24日解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3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