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洪旺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83号罪犯李洪旺,男,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小学文化,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3日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8月4日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8月4日至2010年4月1日)。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熟刑二初字第04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洪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一万零三百七十七元,发还相关被害单位,继续责令被告人李洪旺等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单位。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4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7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29日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洪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洪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李洪旺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两次(由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两个表扬)。李洪旺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及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洪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