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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敏,刘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人民中路。负责人李蔚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英,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肖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9608078-1。被执行人彭敏,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江西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刘晓莉,女,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江西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与被执行人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敏、刘晓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3132163.07元。被执行人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敏、刘晓莉已履行0元,被执行人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敏、刘晓莉未履行3132163.0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敏、刘晓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彭敏、刘晓莉限制高消费。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4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颜 强审判员 谢智琳审判员 易跃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