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本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本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47号申请执行人孙本庆,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组织机构代码78331675-6。负责人李益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本庆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