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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红玲与孟宪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玲,孟宪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855号原告:朱红玲,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真,女,194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玲与被告孟宪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红玲负担。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