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红玲与孟宪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玲,孟宪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855号原告:朱红玲,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真,女,194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玲与被告孟宪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红玲负担。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