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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8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某、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李某,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8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女,200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住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钟某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住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中心A栋206室。法定代表人:刘大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成成,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钟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钟某、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益民审 判 员  于 峰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