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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洋与蔡瑞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洋,蔡瑞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674号原告:黄洋,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蔡瑞木,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洋诉被告蔡瑞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黄洋负担。审判员  李祥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来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