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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正国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国,北京信德基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国,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北京信德基业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8XXXX),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经济技术产业区中服大街2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海长春,总经理。王正国与北京信德基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基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8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正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信德基业公司按照调解书给付王正国10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信德基业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信德基业公司名下×××车辆档案,无法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信德基业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信德基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正国申请执行的案款105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信德基业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