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军臣与赵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臣,赵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45号原告谢军臣,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赵宝,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臣诉被告赵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臣撤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