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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军臣与赵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臣,赵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45号原告谢军臣,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赵宝,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臣诉被告赵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臣撤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