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266祖广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广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刑初266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广周,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41104189X号,汉族,大专文化,岭南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六安市裕安区。曾因饮酒驾驶,于2016年10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广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超,被告人祖广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祖广周酒后无证驾驶皖E×××××黑色大众牌汽车沿临泉县城关镇港口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与前进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0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无其他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起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阜公(交)决字[2016]第2639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武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毒检字第3120号《血醇检验报告》;执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祖广周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祖广周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本次又醉酒后无证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本院综合其犯罪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祖广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科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逸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