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安达市人民政府与孙洪军房屋征收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达市人民政府,孙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28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敖丙千,职务市长。被执行人孙洪军,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申请执行人安达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政房补决(2016)第009号安达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安政房补决(2016)第009号安达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材料齐全,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征收补偿所确定的义务,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会影响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政房补决(2016)第009号安达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安达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盖凤娟审 判 员  郭立萍代理审判员  李绍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馨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