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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轻物产公司、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轻物产公司,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轻物产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新中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66286225E。法定代表人:钱小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东、马军,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9楼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47435。法定代表人:陈东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洋、范仁琪,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轻物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2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轻物产公司上诉称:1、案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并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起草合同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中轻物产公司,再由其加盖公章后回传给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因此,该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应为中轻物产公司所在的北京市;2、案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中介协议,因此本案不应按照买卖合同进行审理,也不应由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地为厦门思明区,且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先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利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向案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中轻物产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