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艳军与王小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军,王小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91号原告:王艳军,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莲、杨小旦,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星,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治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艳军与被告王小星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赵亮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艳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王艳军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