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燕、威海博扬鞋帽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燕,威海博扬鞋帽用品有限公司,张大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博扬鞋帽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89-1号。法定代表人:李燕,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田,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雁峰,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燕、威海博扬鞋帽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大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燕、威海博扬鞋帽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燕、威海博扬鞋帽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燕、威海博扬鞋帽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李燕、威海博扬鞋帽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颖霞代理审判员 李亚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