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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淼与肖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淼,肖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7号申请执行人:李淼,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肖文平,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淼与被执行人肖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肖文平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淼返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8.8万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文平已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淼已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