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长葛市鑫源正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许昌万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鑫源正兴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许昌万商置业有限公司,张大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79号原告:长葛市鑫源正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杜村寺村。法定代表人李梅花,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法,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1799号。法定代表人施修永,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许昌万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与延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齐昌士,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大朋,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长葛市鑫源正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许昌万商置业有限公司、张大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2017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鑫源正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6元,减半收取2663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长葛市鑫源正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保明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人民陪审员 张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