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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清国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清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167号罪犯王清国,男,42岁,苗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清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与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08)浦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清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六千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折币85023元。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清国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清国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六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30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06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9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6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清国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清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清国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故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清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钱余审判员  孟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