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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闫玉聚、舟山中茂水产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聚,舟山中茂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闫玉聚,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李超,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吉凤,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舟山中茂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6412233。法定代表人:林燕国,该公司经理。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玉聚与被执行人舟山中茂水产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以已通过破产债权申报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72民初2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姣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