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党粉萍与西安市新民村村委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粉萍,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街道办新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党粉萍。被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街道办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粉萍与被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街道办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11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街道办新民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005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东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