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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付谡睿与李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谡睿,李正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谡睿,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殿安,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茂,男,1971年4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谡睿因与被上诉人李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7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76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付谡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婧雪审 判 员 葛 红审 判 员 孙兆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楠书 记 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