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672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肖壮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肖壮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672号原告: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太滆村环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9626803E。法定代表人:张韩江。被告:肖壮荣,男,汉族,1961年11月9日生,江苏省无锡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原告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肖壮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壮荣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壮荣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曹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