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静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17号罪犯周静,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原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5月9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澄少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7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1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了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7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761分。为此,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其中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结合其犯罪情节,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