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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兰枝与被执行人胡磊、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枝,胡磊,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786号申请执行人赵兰枝,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被执行人胡磊,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赵兰枝与被执行人胡磊、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案件查封处置,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53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良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