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陈春妹、胡峥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春妹,胡峥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妹,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峥嵘,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7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00.1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董娟子审判长 李伊红审判员 王屹东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