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赵继阳、赵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赵继阳,赵辉,赵广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0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强,理事长。被告:赵继阳,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赵辉,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赵广亮,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诉被告赵继阳、赵辉、赵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