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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世刚诉青海北方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物产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刚,青海北方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物产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3民初203号原告:张世刚,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天峻县。被告:青海北方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耿保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良,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福,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人,现住该市城区化工厂中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青海省物产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王玉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良,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刚诉青海北方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物产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世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世刚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张世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张世刚负担。审判员  达哇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