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末兰与王博、周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末兰,王博,周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247号原告:刘末兰,女,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教师,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海,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博,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周晓燕,女,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刘末兰与被告王博、周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末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博、周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末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俩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万元,其中16万元的借款利息11.2万元(从2014年5月1日起算至2017年4月1日止,以后利随本清;另外2笔借款共33万元从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60.2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丈夫与被告王博系师生关系,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日,被告王博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丈夫借到人民币16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按月息三分计算利息。此后,被告又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4月26日分别向原告丈夫借到人民币23万元、10万元,上述三笔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49万元。被告借款后,既未支付利息,更未偿还本金,即使原告丈夫为治疗脑溢血花费150万余元,二被告仍然毫无偿还借款之心,完全违背了人世间的基本伦理道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王博向原告丈夫出具了借条,足以认定了原告丈夫与被告王博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王博负有还款的法定义务;同时,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周晓燕也负有偿还和支付利息的法定义务。原告丈夫夏广华于2017年4月1日因病在家中去世。现原告以夏广华配偶身份申请参加本案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博、周晓燕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未能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死亡证明一份,证明夏广华2017年4月1日死亡;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刘木兰与夏广华是合法夫妻关系,夏广华对王博享有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借条原件三份,证明被告王博于2014年5月1日向夏广华借款本金16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2015年1月1日向夏广华借款23万元、2015年4月26日向夏广华借款10万元;婚姻登记信息两份,证明两被告于2009年1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4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王博向夏广华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也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丈夫借款490,000元,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丈夫借款,有其向原告丈夫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博应负偿还责任。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放弃对被告周晓燕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博归还原告刘末兰借款本金490,000元,并承担:其中本金160,000元从2014年5月1日起至该本金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4910元,由被告王博负担。(原告缓交受理费4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费9820元,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伟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