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阿拉白提·甫洪白与刘国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阿拉白提·甫洪白,刘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阿拉白提·甫洪白,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星一牧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国荣,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山农场。再审申请人阿拉白提·甫���白因与被申诉人刘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巴垦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阿拉白提·甫洪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永 锋审 判 员 佳 金 兰人民陪审员 叶买西 · 尼亚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毕萨热阿·阿肯霍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