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华兵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华兵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华兵,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新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丰县。2005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华兵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粤0233刑初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华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2月18日晚上,被害人朱某1在与被告人陈华兵等人赌博时出千被发现后,被在场赌博的其他人员带到外面殴打,后又被陈华兵等人带至陈华兵的家中,继续殴打、威胁朱某1要其赔钱,让朱某1写下借条,并要求朱某1家属交3万元才肯放人,直到次日中午,朱某1父亲交了2万元后,朱某1才被允许离开。案发后,朱某1父亲朱某2收到陈华兵等人退回的2万元及赔偿医药费,并表示谅解对方。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陈华兵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胡某、朱某2、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陈华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华兵参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陈华兵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陈华兵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回向被害人父亲收取的现金并已取得被害人父亲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陈华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上诉人陈华兵上诉提出:1、本案是因被害人的原因而引发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2、我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3、我已返还被害人家属交付的现金,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华兵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陈华兵所提上诉意见,经查,1、虽然被害人朱某1在与陈华兵等人赌博时出千,但赌博本身系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且陈华兵等人亦不应采取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的方式处理问题。故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2、被害人朱某1及证人李某1均明确指证陈华兵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上诉人陈华兵对此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陈华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3、原判在量刑时,已考虑到陈华兵有退还所收现金、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在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再以此理由要求从轻处罚,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华兵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陈华兵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已退还被害人家属交付的现金,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戴 磊审判员 张怡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