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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向玉兰与杨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玉兰,杨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698号原告:向玉兰,女,汉族,1953年2月22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杨宝林,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玉兰诉被告杨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向玉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玉兰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玉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向玉兰承担。审判员 全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