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利卿、钟明雄、广州市协创服饰有限公司、广东铭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25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铭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市协创服饰有限公司,张利卿,钟明雄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铭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钟明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凌方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物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协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杨超。原审被告:张利卿,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审被告:钟明雄,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上诉人广东铭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399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铭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各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越秀区,依据“原告就被告”之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市创协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同甲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长提大马路316号广州珠XX侨大酒店第3层01、02、08房,该地址属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据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