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9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9708徐金康与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康,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708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康,男,汉族,1964年3月9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龙南村(原龙北村)。法定代表人孙泉荣,总经理。原告徐金康与被告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4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徐金康借款163万元,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双方可自行交付或将款项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6年11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上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徐金康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30000元,执行费187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龙南村的房地产二套(房产证号分别为第××号、第××号),均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均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且该二套房地产均在处置中。处置完毕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财产分配。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金康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申请人徐金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本案此次执行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调查材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事人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以尊重。现申请人徐金康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系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449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钮晓丰审 判 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聂艺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