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河南九发高导铜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河南九发高导铜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689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负责人:张轩,任行长职务。被告:河南九发高导铜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鄢陵柏梁镇311国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常福鼎,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河南九发高导铜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会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