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字第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176张玉琴与裴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琴,裴步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字第4176号原告:张玉琴,女,汉族,1958年10月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江杰,系张玉琴儿子。被告:裴步龙,男,汉族,1947年8月2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琴与被告裴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琴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玉琴负担。审判员  葛家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