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7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伟、李堂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李堂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堂省,男,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李伟与李堂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4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堂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堂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94账户上的1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