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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蔡伟与宋年华、汤玉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宋年华,汤玉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006号原告:蔡伟,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莹,江苏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年华,男,1987年8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汤玉霞,女,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蔡伟诉被告宋年华、汤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国华的诉讼请求:1、原、被告继续履行JY170223002泰州市房地产转让合同。2、泰州市海陵区同济家园23幢107室归原告所有,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手续。3、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6000元。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同济家园23幢107室转让给原告,定金五万元。双方约定2017年3月31日前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手续。原告交付定金后,两被告以房价上涨为由拒不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手续。后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宋年华、汤玉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案涉房屋所在地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故蔡伟与宋年华、汤玉霞的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宋年华、汤玉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珺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