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于。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到被害人吕某家中吃饭时,趁机进入卧室,盗走梳妆台上首饰盒内的4件黄金首饰和一个转运珠,后以2100元的价格将4件黄金首饰出售。经鉴定,被盗的4件黄金首饰价值2933.4元。另查明,被害人发现失窃后联系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交待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一起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的4件黄金首饰已经追退,被告人家属另外赔偿被害人卫某4000元,被害人对陈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卫某的陈述,证人连某、师某、杨某的证言,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破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3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范红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