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培金与林生杰、乐明莲、林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金,林生杰,乐明莲,林绍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71号原告:王培金,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祯量,大田县岩城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生杰,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乐明莲,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林绍忠,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王培金与被告林生杰、乐明莲、林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培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绍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金自愿撤回对被告林绍忠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金撤回对被告林绍忠的起诉。审 判 长 许剑萍人民陪审员 张峰梅人民陪审员 叶清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