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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振杰与谢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杰,谢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429号原告:李振杰,男,汉族,1992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谢建龙,男,汉族,1991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杰诉被告谢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振杰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佩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