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振杰与谢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杰,谢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429号原告:李振杰,男,汉族,1992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谢建龙,男,汉族,1991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杰诉被告谢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振杰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佩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