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天龙与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龙,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01民初4435号原告杨天龙,男,58岁,1958年4月7日,汉族,地址:昌吉市,联系方式:156XX****XX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地址:库尔勒市青年路北三巷2号楼3栋3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XX。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全文。杨天龙诉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天龙诉称,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50万元,利息56000元,合计556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