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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陶东东、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天祝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东东,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天祝食品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东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天祝食品商行。经营者:夏立国。上诉人陶东东因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天祝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东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东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陶东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达审判员 葛敬荣审判员 田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婧靓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