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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7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莹、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莹,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7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莹,女,汉族,1993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44号。负责人邹国发,系该分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莹与被执行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价被执行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3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