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民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海,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负责人:孟庆想,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认为本案所涉的租赁费和违约金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院认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62元,减半收取2331元,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剑飞审判员 石俊丰审判员 邓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