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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耿乾与马文科、耿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乾,马文科,耿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266号原告:耿乾,男,195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马文科,男,成年,汉族,住襄城县。被告:耿银,男,194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耿乾与被告马文科、耿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耿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乾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登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