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8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高阳县利民加油站与杨健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利民加油站,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881-1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利民加油站,住所地保定市高阳县南沙路口。投资人徐小璐。被执行人杨健。高阳县利民加油站与杨健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冀0606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健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