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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金法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法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375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法,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濮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20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高颀,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迪、谷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法、辩护人高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李金法驾驶豫J×××××轻型自卸货车在濮阳县庆祖镇王还城村南废品收购站门前的乡村公路上由北向南挪车时,因没有认真观察,汽车的右前轮将公路西侧玩耍的学龄前儿童王利强碾轧,造成王利强受伤,后经濮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金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金法,宣读了被告人李金法供述,证人王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测报告、受理案件登记表、报警、接警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金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符合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金法对检察院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李金法的行为属于自首,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李金法驾驶豫J×××××轻型自卸货车在濮阳县庆祖镇王还城村南废品收购站门前的乡村公路上由北向南挪车时,因没有认真观察,汽车的右前轮将公路西侧玩耍的学龄前儿童王利强碾轧,被告人李金法拨打122报警,在现场等交警队处理事故,积极抢救王利强。王利强受伤后,经濮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金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赔偿已和解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且有证人王某证言、案发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李金法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信息表、濮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尸体检验报告、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金法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李金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金法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永增审 判 员  王迎春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继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