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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冉茂劲与李兆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劲,李兆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91号原告:冉茂劲,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兆东,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冉茂劲与被告李兆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冉茂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冉茂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茂劲负担。审 判 长  毕 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伍沐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