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364号原告: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东游路59号东游大厦1201室南首。法定代表人:黄益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和道,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燕,女,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雄县。原告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逾期费自2016年9月22日起以1000元为基数按每日3.7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起以1000元为基数按每日3.7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按10/笔计收,暂算至2016年12月27日为730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23日,被告通过“靓号贷”平台向原告借款1000元。当日,原告作为服务提供商,被告作为借款人,陈某作为出借方,三方签订《三方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1000元;借款周期为30天;借款手续费依照借款本金的3‰每天计收;逾期手续费自还款日起每日按借款金额的0.5%计收,逾期超过15日,则每日按借款金额的0.75%计收;滞纳金10元每笔,逾期不满15日的逾期罚息每日按借款金额的5‰计收,逾期超过15日的按每日借款金额的7.5‰计收;其中借款手续费、逾期手续费、滞纳金系原告收取,逾期罚息系出借人收取;若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该债权即时转让靓号贷,且无需再通知被告。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向被告追讨欠款并要求被告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三方均在线确认。当日,原告扣除借款手续费90元后,通过陈某在原告的存款账户向被告放款91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主张的滞纳金、逾期手续费,原告作为借款平台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服务,已向被告一次性收取手续费90元,现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逾期手续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吴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锡林人民陪审员  徐胜珍人民陪审员  潘笑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自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