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能源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能源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西口。法定代表人尹晓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创新园D座。法定代表人陈向群,董事长。北京能源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调字第006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能源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对外投资、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对外投资已被本院另案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中,应履行的人民币19429.3元及利息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调字第006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栗俊海审 判 员 李晓芳代理审判员 范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缴 淏 微信公众号“”